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標準動作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直轄市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直轄市議會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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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標準動作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直轄市議會覆議。
看到「地方制度法+窒礙難行」先抓三件事:30日內、敘明理由、送原議會覆議,不是辭職、倒閣或報行政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此選項把地方自治的覆議制度,誤寫成中央政府層級的政治責任或解散議會機制。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時,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請行政院院長解散議會。
B✕ 陷阱
地方議會不是內閣制國會,不能因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就以三分之一連署對直轄市長提出不信任案。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對議決案的覆議程序。
C✓ 正確
正確。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直轄市議會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錯在送請對象。窒礙難行的處理是送請原作成議決的直轄市議會覆議,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考選部常用「報上級機關核定」來混淆地方自治的內部覆議程序。
地方制度法:直轄市議決案窒礙難行處理
| 考點 | 正確內容 | 常見錯誤 | 記憶關鍵 |
|---|
| 處理方式 | 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送行政院核定 | 回原議會 |
| 期間 | 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 | 無期限或10日內 | 地方30日 |
| 理由 | 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 | 全部重送或直接拒絕 | 只針對窒礙部分 |
| 政治效果 | 進入覆議程序 | 市長辭職、議會解散、不信任案 | 不是倒閣制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中央政府的覆議、倒閣、不信任或上級核定概念,硬套到地方自治。題幹已明示「依地方制度法」,所以答案只找直轄市政府送直轄市議會覆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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