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看相對人是否知情;撤銷權還受1年與10年除斥期間雙重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D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能撤銷意思表示,買賣關係仍作為乙受利益的法律原因。既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乙即無須依不當得利返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看相對人是否知情;撤銷權還受1年與10年除斥期間雙重限制。
看到「第三人詐欺+乙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直接抓兩關:不得對乙撤銷,且除斥期間已過。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是第三人,不是買受人乙本人。第三人詐欺時,只有在相對人乙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時,甲才可撤銷。題目已說乙非因過失不知,不能撤銷。
B✕ 陷阱
1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後」起算,而是從甲「發見詐欺」時起算。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作成意思表示時,是考選部很愛出的時間陷阱。
C✕ 陷阱
撤銷權不是發見詐欺後10年內都能行使。正確是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即不得撤銷,兩個期間要同時注意。
D✓ 正確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能撤銷意思表示,買賣關係仍作為乙受利益的法律原因。既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乙即無須依不當得利返還。
詐欺撤銷權秒記表
| 考點 | 規則 | 本題套用 | 結論 |
|---|
| 相對人詐欺 | 被相對人詐欺,原則得撤銷 | 若乙自己詐欺才適用 | 本題不是 |
| 第三人詐欺 |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 | 乙非因過失不知 | 不得撤銷 |
| 1年期間 | 自發見詐欺時起算 | 不是自讓售房屋時起算 | B錯 |
| 10年期間 | 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 甲經10年始發現 | 撤銷權消滅 |
本題把兩個時間點混在一起考:1年是從發見詐欺起算,10年是從意思表示起算。只要題目說意思表示後已經過10年,即使現在才發現,也不能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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