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男與乙女再婚,乙女已有與前夫所生之丙女。下列關於甲、丙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男可收養丙女
B甲男在乙女離婚後可與丙女再婚正確答案
C甲男未收養丙女而死亡者,丙女不得繼承甲男之財產
D甲男虐待丙女時,乙女可請求裁判離婚
B正確答案
繼父女是直系姻親:可例外收養、未收養不繼承,但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即使甲、乙後來離婚,這個禁婚限制仍繼續適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父女是直系姻親:可例外收養、未收養不繼承,但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看到「配偶前婚子女」先判斷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禁婚限制,不因離婚而消滅。
逐選項分析
A✕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是民法收養禁親例外;甲雖與丙屬直系姻親,但因丙是乙的子女,甲得依繼親收養規定收養丙。
B✓ 正確
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甲與丙因甲、乙婚姻成立而成為直系姻親;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即使甲、乙後來離婚,這個禁婚限制仍繼續適用。
C✕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甲未收養丙時,丙只是甲的繼女、直系姻親,並非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養子女,因此原則上不能繼承甲的遺產。
D✕
此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甲虐待乙的直系血親丙,若已達法律上不堪共同生活程度,乙得以配偶虐待自己直系親屬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繼父女關係三件事
| 考點 | 甲丙身分 | 法律效果 | 本題選項 |
|---|
| 收養 | 直系姻親 | 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外准許 | A 正確 |
| 結婚 | 直系姻親 | 不得結婚,離婚後仍不得結婚 | B 錯誤 |
| 繼承 | 未收養之繼親子女 | 非當然法定繼承人 | C 正確 |
| 離婚 | 配偶虐待他方直系親屬 | 可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 D 正確 |
本題最大陷阱在 B:很多人以為甲、乙離婚後,甲與丙的姻親關係消滅,就可以結婚;但考選部最愛考直系姻親禁婚限制,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