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08 年第 76 題單選題
大學生家境在20歲生日當天,與小他7歲的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兩人經過數月交往,在一次聚會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男學生被國中女生的父母告性侵,他卻辯說與國中女生發生性行為時,雙方是兩情相悅,而且對方只說「會怕」,卻沒說「不要」,因此不算性侵。請問:家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A與未滿16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正確答案
B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將來可以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
C因為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不必負任何責任
D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而且將可能被判處加重其刑
A正確答案
男大生已滿18歲,與未滿14歲女童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且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逐選項解析
A與未滿16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正確
被害人13歲(未滿14歲,亦屬未滿16歲),行為人20歲,觸犯《刑法》第227條妨害性自主罪。因行為人已滿18歲,不適用《刑法》第229-1條之告訴乃論規定,故屬非告訴乃論。
B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將來可以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 錯誤
《刑法》第227-1條與第229-1條之兩小無猜條款,明文限定於「十八歲以下之人」或「未滿十八歲之人」。本案男大生已20歲,不符合要件,無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亦非告訴乃論。
C因為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不必負任何責任✕ 錯誤
D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而且將可能被判處加重其刑✕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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