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金融業務類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甲君欲向農會信用部借款,依據農業金融法33條準用銀行法33條之3規定,下列何者之授信餘額應與甲君借款歸戶共同計算授信限額?
A甲君之哥哥正確答案
B甲君之媳婦
C甲君之母親正確答案
D甲君配偶擔任董事之公司正確答案
E甲君兒子獨資經營之公司
A、C、D正確答案
農會信用部準用銀行法33-3,利害關係人含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及相關企業,需注意「獨資」與「公司」不相容之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A、C、D
哥哥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在三親等以內,屬利害關係人,應歸戶計算授信限額。
考點:血親親等計算考點:姻親親等計算考點:關係企業歸戶考點:法人與商號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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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農會信用部準用銀行法33-3,利害關係人含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及相關企業,需注意「獨資」與「公司」不相容之陷阱。
秒解重點:血親算三親等、姻親算二親等、事業看獨資合夥、企業看持股或任董監。看到「獨資公司」直接排除,因公司為法人不得獨資!媳婦為血親配偶,親等從其配偶計算為一親等姻親。
逐選項分析
A血親親等計算✓ 正確
哥哥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在三親等以內,屬利害關係人,應歸戶計算授信限額。
B姻親親等計算✕ 陷阱
媳婦為兒子之配偶,屬一親等直系血親之配偶,即一親等姻親,本應在「二親等以內姻親」範圍內;惟本題官方正解未列B。依民法第969條,媳婦確為一親等姻親,考生宜以官方答案為準,並注意此為爭議選項。
C血親親等計算✓ 正確
母親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在三親等以內,屬利害關係人,應歸戶計算授信限額。
D關係企業歸戶✓ 正確
配偶為利害關係人,其擔任董事之公司依法屬應歸戶之企業,敘述正確,應共同計算授信限額。
E法人與商號區別✕ 陷阱
兒子為一親等血親,其「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始應歸戶。但「公司」為法人,不得以獨資形態存在(獨資僅限商號、行號),本選項將「獨資」與「公司」錯誤結合,屬名詞陷阱,故不選。
銀行法33-3 利害關係人範圍(農會信用部準用)
| 關係型別 | 涵蓋範圍 | 選項對照 |
|---|
| 血親 | 三親等以內 | 母親(一親等)、哥哥(二親等) |
| 姻親 | 二親等以內 | 媳婦(一親等,法理上應含) |
| 獨資合夥事業 | 獨資或合夥經營 | 須為商號,不能是公司 |
| 企業 | 持股逾一定比例或任董事/監察人 | 配偶擔任董事之公司 |
選項E將「獨資」與「公司」結合。法律上「公司」必為法人,無獨資形態;獨資僅適用於「商號、行號」。此為國考常見的法律名詞陷阱,看到「獨資公司」應直覺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