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正確答案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A正確答案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憲,子女血統來源知悉權不等於生父之否認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原住民族之工作權及生存權,乃原住民族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之基礎,受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所保障,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姓名權可受合理限制,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憲,子女血統來源知悉權不等於生父之否認權。
「不應有所限制」通常是錯的(B錯);虞犯少年施感化教育已被釋字第664號宣告違憲(C錯);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是子女的權利,不代表生父可直接提否認之訴(D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原住民族之工作權及生存權,乃原住民族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之基礎,受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所保障,敘述正確。
B✕ 陷阱
依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雖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但並非毫無限制,主管機關仍得依法律為符合比例原則之合理限制(如限制字義粗俗不雅等)。
C✕
依釋字第664號解釋,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逕施以感化教育,嚴重剝奪其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D✕ 陷阱
依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血統來源攸關「子女」之人格權,但並未因此直接賦予「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權利;生父得否提起否認之訴,涉及身分安定等,應由立法者考量明定。
憲法第22條人格權相關司法院解釋
| 權利內涵 | 相關解釋 | 核心意旨 |
|---|
|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釋字第719號等 | 原住民族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受憲法保障 |
| 姓名權 | 釋字第399號 | 姓名權受憲法保障,但主管機關仍得依法為合理限制 |
| 虞犯少年人身自由 | 釋字第664號 | 對經常逃學逃家之虞犯少年施以感化教育違憲 |
| 血統來源知悉權 | 釋字第587號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其人格權,應賦予子女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權 |
選項D將「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的人格權,錯誤推論為「親生父」得提起否認之訴的依據。權利主體不同,子女的人格權不能直接作為生父行使訴訟權的當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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