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8 題單選題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褫奪公權僅剝奪「服公職」與「被選舉」的資格,並不剝奪投票權;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即被選舉權),並不包含一般選舉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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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褫奪公權僅剝奪「服公職」與「被選舉」的資格,並不剝奪投票權;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
看到褫奪公權,記住「只奪被選舉權,不奪投票權」即可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刑法第33條規定,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月以上15年以下」;「1日以上,60日未滿」是拘役的規定。
B✕ 陷阱
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條為絕對強制規定(應宣告),而非「得」宣告。
C✕
依刑法第65條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得減輕」(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D✓ 正確
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即被選舉權),並不包含一般選舉的投票權。
刑法常見刑罰期間與效力整理
| 刑罰種類 | 法定期間/效力範圍 | 加重/減輕規定 |
|---|
| 有期徒刑 | 2月以上,15年以下 | 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 拘役 | 1日以上,60日未滿 | 得加至120日 |
| 無期徒刑 | 終身 | 不得加重;減輕為15-20年有期徒刑 |
| 褫奪公權 | 剝奪公務員、公職候選人資格 | 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終身 |
考生常誤以為「褫奪公權」就是剝奪所有公民權利。實際上,刑法修正後已將選舉權(投票權)排除在褫奪範圍之外,僅剝奪「當官」與「參選」的資格。此外,法條中的「應」與「得」也是常見陷阱,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是「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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