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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9單選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正確答案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官方公告正解為A,但依現行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效力應「溯及繼承開始時」,A的敘述與條文明顯不符;反而B完全符合民法第1174條第2項原文。本題疑為官方答案誤植或選項印刷錯誤,作答時請以官方答案A為準,但實質法律內容應以B為正確理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官方正解】惟須特別說明:依民法第1175條明文「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本選項所述「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與條文文義不符。本詳解依官方公告答案標示為正確,但提醒考生實質上此敘述與民法第1175條牴觸,疑為題目誤植。考試時請以官方答案為準。

考點:效力時點(官方答案爭議)考點:通知義務考點:應繼分歸屬考點:拋棄方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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