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正解】刑法第123條主體限於「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收受賄賂之人,即『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者。已是仲裁人之人若收賄,應適用第121條(不違背職務)或第122條(違背職務),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把現任仲裁人當作第123條主體,與條文不合,故為錯誤敘述。注意:正確說法應是「將來預備成為仲裁人之人」才是本罪主體。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