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養殖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主體是「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A 把「仲裁人」直接列為主體(隱含現任仲裁人),與條文不符,故 A 錯誤、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刑法第123條主體限於「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收受賄賂之人,即『尚未取得』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者。已是仲裁人之人若收賄,應適用第121條(不違背職務)或第122條(違背職務),而非準受賄罪。本選項稱「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把現任仲裁人當作第123條主體,與條文不合,故為錯誤敘述。注意:正確說法應是「將來預備成為仲裁人之人」才是本罪主體。

考點:主體身分時點考點:職務行為類型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