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業務,有關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爭議申訴,申訴人不服都更評選申訴會之申訴審議判斷時,應如何救濟?
A提交仲裁
B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C提起訴願
D提起民事訴訟
B正確答案
都更公開評選爭議走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都更條例準用政府採購法,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人不服時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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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更公開評選爭議走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申訴審議判斷」=訴願決定效力,下一步必為行政訴訟,不會再訴願。
逐選項分析
A✕
仲裁是雙方合意的私法爭議解決方式,都更公開評選爭議屬公法爭議,且法律未規定以仲裁救濟。
B✓ 正確
依都更條例準用政府採購法,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人不服時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訴願。
C✕ 陷阱
陷阱選項!申訴審議判斷本身已「視同訴願決定」,等於已經訴願過一次,不得再提訴願,否則程序重複。
D✕
政府主導都更評選屬公權力行使的公法關係,應循行政爭訟程序,不走民事訴訟。
政府採購/都更評選爭議救濟流程
| 階段 | 機關 | 性質 | 不服之下一步 |
|---|
| 異議 | 招標機關 | 機關內部審查 | 提申訴 |
| 申訴 | 採購/都更評選申訴審議委員會 | 視同訴願決定 | 提行政訴訟 |
| 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 | 司法審查 | 上訴最高行 |
考生常選 C 訴願,但「申訴審議判斷」在法律上已被擬制為訴願決定,再訴願會變成訴願兩次,程序重複。記住:申訴之後直接跳到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