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0 年第 31 題單選題
外國人經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之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亦未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土地法規定得如何處理?
A依法徵收
B依法照價收買
C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取得原價強制收購後,登記為國有
D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外國人取得土地未依期限用途使用,也未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所有權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4 項,外國人取得土地未依核定期限用途使用,亦未於通知期限內自行出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人取得土地未依期限用途使用,也未自行出售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所有權人。
關鍵字「逕為標售」+「價款發還」= 土地法第 20 條第 4 項的標準處理方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徵收是為公益需要取得私人土地,與外國人違反使用規定無關,且徵收需發給補償費,非本條規範方式。
B✕ 陷阱
照價收買是平均地權條例針對申報地價過低或超額持有等情形的手段,非處理外國人違規使用土地的方法。
C✕
土地法並無「按原價強制收購登記為國有」的機制,此為誤導選項,實際處理是由地方政府逕為標售。
D✓ 正確
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4 項,外國人取得土地未依核定期限用途使用,亦未於通知期限內自行出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
外國人取得土地違規處理流程
| 階段 | 主體 | 處理方式 | 依據 |
|---|
| 核准取得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核定期限及用途 | 土地法§20 |
| 違規未使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通知限期自行出售 | 土地法§20 Ⅳ |
| 仍未出售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逕為標售 | 土地法§20 Ⅳ |
| 標售後 | 地方政府 | 價款發還原所有權人 | 土地法§20 Ⅳ |
考生易將「徵收」「照價收買」「強制收購」與「逕為標售」混淆。本題重點在「違規使用+未自行出售」的後果是標售,且所得價款是「發還原所有權人」而非沒入國庫,這是土地法保障原所有權財產權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