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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14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逕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訴願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C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D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都更權利價值異議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由主管機關審議核復,不服才能提訴願,不可逕提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經審議核復,對結果不服才能提起訴願,不得逕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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