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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身障土地行政大意10514單選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逕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訴願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C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D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異議須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經審議核復後不服才能提訴願,不能逕向上級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都更條例第32條,異議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由主管機關查明處理或提交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復,並非逕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程序順序弄錯。

考點:異議程序考點:行政救濟考點:事業不停止原則考點:現金找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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