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合者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正確答案
C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B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規定四種應駁回情形,其中『不屬受理機關管轄』為當場判定、無法補正,必須直接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因管轄錯誤無從補正,直接駁回最合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規定四種應駁回情形,其中『不屬受理機關管轄』為當場判定、無法補正,必須直接駁回。
秒解口訣:『管轄不對、登記不符、依法不應、不能補正』四者駁回,其中只有『不屬管轄』最乾脆 → 直接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申請人資格不符,屬第 56 條『應通知補正』事項,給當事人補件機會,並非直接駁回。要等補正期間未補正才進入駁回階段。
B✓ 正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因管轄錯誤無從補正,直接駁回最合理。
C✕ 陷阱
代理權欠缺屬可補正事項(補委任狀、補印鑑),依第 56 條先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才駁回。本題問的是『應直接駁回』,C 屬補正階段。
D✕ 陷阱
未繳規費亦屬可補正事項,登記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繳納,非直接駁回。考生常誤以為沒繳錢就直接踢出,其實仍給補正機會。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應駁回四款
| 款次 | 駁回事由 | 為何不能補正 |
|---|
| 1 | 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 管轄錯了就是錯了 |
| 2 | 依法不應登記者 | 法律根本不允許 |
| 3 |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 有爭執須訴訟解決 |
| 4 |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 已給過機會 |
考選部最愛把『應通知補正』(§56) 和『應駁回』(§57) 混在一起考。A、C、D 都是可以補救的小瑕疵,屬補正階段;只有 B『管轄錯誤』無法補救,一開始就該駁回。記住:能補的先補,不能補的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