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正確答案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未依原定事業使用者,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為什麼答案是 A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明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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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未依原定事業使用者,原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口訣:徵收收回『20年』,與民法一般時效相近,記「20」最安全。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明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為正解。
B✕ 陷阱
25年並非法定期限,常見混淆選項,考生易與其他時效規定錯置。
C✕
30年為民法不動產時效常見數字,但非土徵條例第9條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收回權要件
| 要件 | 內容 |
|---|
| 期限 | 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 |
| 事由 | 未依原定興辦事業使用等4款情形 |
| 申請機關 |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 收回價額 | 照原徵收補償價額 |
徵收後的收回權期限,考選部最愛拿來跟民法時效制度混淆。關鍵判斷是: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明定「20年內」可申請收回,這個數字跟民法的15年一般請求權時效、30年最長時效都不同。更容易錯的是起算點:法條寫的是「徵收公告日起」20年,不是從「發現未依原定目的使用」那天才起算。實務上就是要在徵收公告後20年內主張,過了就永久喪失收回權,跟民法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邏輯完全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