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5 年第 44 題單選題
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其裁處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若因救濟被撤銷須另為裁處,時效應自「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選項D漏了「確定」二字為錯。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因訴願等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期間應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選項漏掉「確定」二字,狀態尚未穩定不能起算,為錯誤敘述,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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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為3年。若因救濟被撤銷須另為裁處,時效應自「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選項D漏了「確定」二字為錯。
看到「撤銷之日起算」直接抓錯!法律上的時效起算點,為了法安定性,通常必須等到狀態「確定」時才會開始起算。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此為行政罰最基本的時效規定,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為正確敘述,故不選。
B✕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裁處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C✕
依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此為時效停止的法定事由,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D✓ 正確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規定,因訴願等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期間應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選項漏掉「確定」二字,狀態尚未穩定不能起算,為錯誤敘述,故選此項。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重點歸納
| 項目 | 規定內容 | 相關法條 |
|---|
| 時效期間 | 3年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
| 一般起算點 | 行為終了時(結果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 |
| 救濟撤銷起算點 | 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 |
| 時效停止事由 | 天災、事變或法律規定不能開始/進行 | 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 |
考選部常在法條文字中故意漏掉「確定」二字。法律程序的時效起算,為了保障法安定性,通常必須等到狀態「確定」(即無法再提救濟)才會開始起算,考生務必看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