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5 年第 47 題單選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處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5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正確答案
B所謂裁處權消滅,即不得再行發動裁處程序
C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A正確答案
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為 3 年,非 5 年,選項 A 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行政罰法第 27 條明定裁處權因「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不是 5 年。考選部最愛把 3 年改成 5 年騙你,反向題要選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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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為 3 年,非 5 年,選項 A 為錯誤敘述。
記口訣「行政罰3年、刑法追訴較長」,看到5年先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行政罰法第 27 條明定裁處權因「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不是 5 年。考選部最愛把 3 年改成 5 年騙你,反向題要選這個。
B✕
正確。裁處權消滅即行政機關喪失裁罰權限,不得再對該違章行為發動裁處程序,此為時效制度的核心效果。
C✕
正確。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明文: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D✕
正確。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避免救濟期間耗損時效。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一覽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條 | 常見陷阱 |
|---|
| 時效期間 | 3 年 | 行政罰法§27 I | 誤植為 5 年或 2 年 |
| 原則起算 | 行為終了時 | 行政罰法§27 II | 誤為行為開始時 |
| 例外起算 | 結果發生時(結果在後) | 行政罰法§27 II 但書 | 忽略但書 |
| 救濟撤銷 | 原裁處撤銷確定日 | 行政罰法§27 III | 誤為原行為時 |
命題者把「3 年」偷換成「5 年」,這是行政罰法最經典陷阱。很多考生會與刑法追訴時效或民法請求權時效混淆,務必記牢「行政罰裁處權=3 年」,看到其他年限一律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