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5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下列行政行為或事件,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標的或訴願事件?
A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之否准
B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
C地籍重測結果公告
D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土地徵收公告字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訴願標的須為『行政處分』;單純事實註記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為什麼答案是 D
登記簿上註記徵收公告字號,僅為將既有徵收處分之事實登載於簿冊,屬觀念通知,未另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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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標的須為『行政處分』;單純事實註記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註記=觀念通知,非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登記機關否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係拒絕人民申請之行政處分,直接影響權利取得,當然得提起訴願。
B✕
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發生直接變動效果,屬行政處分,得為訴願標的。
C✕ 陷阱
地籍重測結果公告確定土地界址與面積,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有直接影響,實務上認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D✓ 正確
登記簿上註記徵收公告字號,僅為將既有徵收處分之事實登載於簿冊,屬觀念通知,未另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土地行政中常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 行為 | 性質 | 可否訴願 | 理由 |
|---|
| 否准登記申請 | 行政處分 | 可 | 拒絕申請、直接影響權利 |
| 重劃分配公告 | 行政處分 | 可 | 直接變動所有權範圍 |
| 地籍重測公告 | 行政處分 | 可 | 確定界址影響權利 |
| 徵收字號註記 | 觀念通知 | 不可 | 僅事實登載,無新法效 |
考生易誤以為「登記簿上註記」就是登記處分。其實徵收處分早已作成,簿上註記只是把該事實抄錄上去,屬觀念通知,無獨立法律效果,故不能對『註記』本身提訴願,只能針對原徵收處分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