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傳喚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於偵查中、審判中均由法官簽名正確答案
B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 24 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C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D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刑訴法第175條,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才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把偵查階段簽名權交給法官是典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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