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屋之所有人,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屋,依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列乙為被告請求返還 A 屋,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幸病亡,繼承人為其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均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丁得據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B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
C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D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答案與詳解
丁為甲之繼承人(概括繼受人),丙為訴訟繫屬後受讓占有之特定繼受人,依民訴法第401條第1項,二者均為既判力所及。丁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丙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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