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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考試-錄事類科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告訴人再議權考點:被告再議權

下列關於聲請再議之敍述,何者正確?

A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正確答案
B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
C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D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聲請再議應於10日內「經原檢察官」提出;告訴人可對未同意之緩起訴聲請再議,被告則可對撤銷緩起訴聲請再議。

逐選項解析

A對於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告訴人再議權✓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聲請再議;但若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故未曾同意者得聲請再議,敘述正確。
B對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被告再議權✕ 易錯陷阱
撤銷緩起訴處分意味著案件將繼續偵查或起訴,對告訴人有利。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1項規定,僅「被告」得對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告訴人不得聲請。
C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易錯陷阱
D遵守不變期間(10 日內)✕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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