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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111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分別共有登記考點:胎兒繼承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關於繼承登記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需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B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正確答案
C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D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胎兒為繼承人時,以其母為代理人申請登記,非「俟出生後再移轉」。

逐選項解析

A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需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分別共有登記✕ 錯誤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應繼分申請公同共有登記;若要登記為分別共有,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敘述正確。
B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胎兒繼承登記✓ 正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其經登記為胎兒者,自胎兒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應申請更名登記**(非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題錯在「再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正確應為「更名登記」。
C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錯誤
D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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