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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1120單選題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B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C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D契約年限屆滿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土地法對「租地建屋」與「租屋」的收回條件不同。本題問「收回基地」,適用土地法第103條,契約屆滿即可收回;選項A、B、C皆為第100條「收回房屋」的條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法第103條第1款明文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於「契約年限屆滿時」,出租人得依法收回。

考點:積欠租金期限考點:收回自住重建考點:損壞不賠償考點:契約年限屆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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