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9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稽徵文書,不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C正確答案
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在特定情形下可由「使用人」繳納或代繳,而貨物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或進口商,與使用人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受託產製廠商或進口貨物收貨人等,並無「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之規定,故不得以使用人為受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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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財產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在特定情形下可由「使用人」繳納或代繳,而貨物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或進口商,與使用人無關。
貨物稅是特種消費稅,向產製廠商或進口商課徵;財產稅則常有「所有人找不到就找使用人」的代繳機制。
逐選項分析
A✕
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當土地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權屬不明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地價稅,故可為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B✕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使用人)」代繳,故可為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C✓ 正確
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受託產製廠商或進口貨物收貨人等,並無「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之規定,故不得以使用人為受送達人。
D✕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並繳納使用牌照稅,故使用人可為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
各稅目與「使用人」之關係比較
| 稅目 | 使用人是否負繳納/代繳義務 | 法源依據 |
|---|
| 地價稅 | 是(特定情形下代繳) | 土地稅法第4條 |
| 房屋稅 | 是(特定情形下由現住人代繳) | 房屋稅條例第4條 |
| 使用牌照稅 | 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皆為納稅義務人) |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 |
| 貨物稅 | 否(僅向產製廠商、進口商等課徵) | 貨物稅條例第2條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稅捐都只能向「所有權人」或「產製者」送達。實際上,針對持有財產所課徵的財產稅(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為確保稅捐保全,稅法多設有由「使用人」或「現住人」代繳或共同負責的機制;而貨物稅屬於特種消費稅,稽徵階段在出廠或進口時,與最終使用人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