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9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A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不動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
B叔姪之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C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
D將淨值500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以300萬元出售與好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贈與稅課徵包含「實質贈與」及「以贈與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如500萬股票賣300萬),其差額依法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500萬賣300萬),其差額部分(200萬)依法「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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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稅課徵包含「實質贈與」及「以贈與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如500萬股票賣300萬),其差額依法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看到「顯著不相當代價」直接選!500萬股票只賣300萬,差額200萬依法「以贈與論」課稅。叔姪為三親等,不適用二親等內買賣視同贈與之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經常居住境外之個人,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才需課稅。本題贈與標的為「國外不動產」,非屬我國贈與稅課徵範圍。
B✕ 陷阱
遺贈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證明者以贈與論。叔姪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不適用此規定,為經典陷阱。
C✕
夫妻兩願離婚依協議給付他方財產,性質上屬於履行法定或契約義務(如贍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非屬無償贈與,免課贈與稅。
D✓ 正確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500萬賣300萬),其差額部分(200萬)依法「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以贈與論」常見考點
| 類型 | 適用對象 | 課稅標的 | 除外/免課條件 |
|---|
| 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 | 任何人 | 差額部分 | 無 |
| 親屬間財產買賣 | 二親等以內親屬 | 買賣標的物 | 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 | 限制/無行為能力人 | 該財產 | 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其本人所有 |
| 代償債務 | 任何人 | 代償之金額 | 無 |
選項 B 是極易失分的陷阱!考生常記得「親屬間買賣無證明要課贈與稅」,卻忽略法條明定為「二親等以內」。叔姪屬於「三親等」,因此不適用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