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同於108年11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王律師正確答案
B曾美麗與張小同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答案與詳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遺囑執行人時,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題張大同已指定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故王律師為唯一納稅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