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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922單選題

張大同於108年11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王律師正確答案
B曾美麗與張小同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其餘身分全部退位。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遺囑執行人時,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題張大同已指定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故王律師為唯一納稅義務人。

考點:遺囑執行人優先考點:繼承人為次順位考點:受遺贈人為次順位考點:順位非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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