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臺北市政府出售其市有土地時,應經何種程序?
A應經臺北市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正確答案
B應經內政部同意,並經財政部核准
C應經臺北市議會同意,並經財政部核准
D應經行政院同意,並經立法院核准
A正確答案
直轄市有土地處分,須經市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直轄市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規定須經市議會同意,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始得為之,兼顧地方民意與中央監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有土地處分,須經市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
記口訣:「市地出售→市議會同意 + 行政院核准」,中央管最終核准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直轄市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規定須經市議會同意,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始得為之,兼顧地方民意與中央監督。
B✕ 陷阱
錯誤。內政部雖主管地政,但公有地處分程序並非由內政部同意、財政部核准,此為混淆財政與地政主管機關的陷阱。
C✕ 陷阱
錯誤。前半段「市議會同意」正確,但核准機關應為行政院而非財政部,這是最常見的誘答選項。
D✕
錯誤。行政院是核准機關而非同意機關,立法院亦無涉入地方公有土地處分,屬憲政層級混淆。
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土地法第25條)
| 土地層級 | 同意機關 | 核准機關 | 依據 |
|---|
| 直轄市有 | 直轄市議會 | 行政院 | 土地法第25條 |
| 縣(市)有 | 縣(市)議會 | 行政院 | 土地法第25條 |
| 鄉(鎮、市)有 | 鄉(鎮、市)民代表會 | 縣政府轉行政院 | 土地法第25條 |
直轄市想賣掉自己的公有地,法律設計是「雙關卡」:先過市議會(代表民意監督),再報行政院(中央最高行政首長)核准。許多人看到「土地處分」就直覺找內政部,或看到「處分變賣」聯想到財政部,但土地法第25條釘死核准權在行政院手上,因為這涉及公產減少的重大決策。記住:公有土地不是一般財產,處分權限高到「院級」才能放行,這是公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