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A不動產役權人
B抵押權人
C農育權人
D典權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104條明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明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典權人是法定的優先購買權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第104條明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口訣:基地出賣看「地、典、租」三人可優先購買;房屋出賣則基地所有權人可優先。
逐選項分析
A✕
不動產役權人對他人土地僅有「使用收益」之便利(如通行、眺望),並非在基地上有獨立建物或長期占有利益,法律未賦予優先購買權。
B✕ 陷阱
抵押權人僅對標的物有擔保價值之支配權,並無使用該基地之權利,自無優先購買之必要。常被誤選,要記住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不是用益物權。
C✕ 陷阱
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之用益物權,但土地法第104條列舉的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並不包含農育權人。
D✓ 正確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明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典權人是法定的優先購買權人。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整理
| 情形 | 出賣標的 | 優先購買權人 | 效力 |
|---|
| 基地出賣 | 基地(土地) |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物權效力(對抗第三人) |
| 房屋出賣 | 基地上之房屋 | 基地所有權人 | 物權效力(對抗第三人) |
| 出賣人義務 | — | 應以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 10日內不表示即視為放棄 |
考生易將所有「用益物權人」都誤認有優先購買權。其實土地法第104條是「列舉規定」,只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三種,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不在內;抵押權人更是擔保物權,完全無使用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