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33 題單選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由登記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補正?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正確答案
C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間有權利爭執者
B正確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可補正事項限於「程式瑕疵」可補救者,申請人資格不符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申請人資格不符(如代理權限、身分證明缺漏等)屬程序瑕疵,可於補正期間內補件改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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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可補正事項限於「程式瑕疵」可補救者,申請人資格不符屬之。
記口訣:「能補救的才補正,補不了的直接駁回」。資格不符可補件證明,其他三項都是根本性錯誤只能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依法不應登記屬於根本性違法,無從補救,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駁回」申請,而非通知補正。
B✓ 正確
申請人資格不符(如代理權限、身分證明缺漏等)屬程序瑕疵,可於補正期間內補件改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補正。
C✕ 陷阱
管轄錯誤是受理機關本身無權處理,屬根本欠缺,應直接駁回並告知正確管轄機關,不是補正問題。易與「資格不符」混淆要小心。
D✕
權利人、義務人間有權利爭執,屬實體爭議,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登記機關無權審查實體爭議,應予駁回。
土地登記規則:補正 vs 駁回
| 處理方式 | 法條 | 適用情形 | 例子 |
|---|
| 補正(第56條) | 書面通知補正 | 程式瑕疵可補救 | 資格不符、文件欠缺、印章不符 |
| 駁回(第57條) | 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 根本違法不可補救 | 不應登記、無管轄權、有實體爭執、逾期未補正 |
本題最易錯選 C「管轄不符」,因為直覺以為「告知申請人去正確機關」像補正。但記得:補正是「在本機關內補件」,管轄錯誤是「根本不該來這裡」,性質完全不同,應駁回。只有 B 的瑕疵是能在原機關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