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繼承登記外,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限內為之,逾期將處罰鍰?
A正確答案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須於變更後1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則為6個月,逾期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則得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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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須於變更後1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則為6個月,逾期罰鍰。
口訣:「一般一個月、繼承六個月」,土地法第73條第2項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則得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20倍。
B✕ 陷阱
錯誤。60日是民法上某些期間(如買賣瑕疵擔保通知),不是土地變更登記期限。考生易把「日」和「月」搞混。
C✕ 陷阱
錯誤。3個月並非土地法規定之變更登記期限。易與其他行政期間混淆,但土地法第73條明確為1個月。
D✕
錯誤。90日約等於3個月,同樣不是土地法規定期限。此選項為干擾項。
土地法第73條聲請登記期限
| 登記類型 | 聲請期限 | 起算點 | 逾期效果 |
|---|
| 一般權利變更登記 | 1個月 | 權利變更之日 | 每逾1月罰1倍登記費 |
| 繼承登記 | 6個月 | 繼承開始之日 | 最高罰20倍登記費 |
土地法對變更登記和繼承登記刻意用不同計時單位:一般權利變更是「1個月」,繼承登記特別給「6個月」寬限。考點在於條文直接寫「月」不寫「日」,出題者會用30日、60日、90日來混淆,因為民眾直覺會換算成天數。判斷重點:看到土地登記期限直接記條文原字「幾個月」,別自己換算日數;繼承因牽涉遺產分割協議較複雜,所以法定期限是一般變更的6倍,這是立法政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