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法大意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下列何期限內徵收之?
A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
B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1年內
C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正確答案
D土地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3年內
C正確答案
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正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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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興辦事業計畫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
秒解技巧:改良物徵收看「公告之日」,期限抓「3年」。補償費發放等程序才看「公告期滿次日」。
逐選項分析
A✕
期限錯誤。依規定應為3年內,而非1年內;且起算點為公告之日。
B✕
起算點與期限皆錯誤。應為「公告之日」起算,且期限為3年內。
C✓ 正確
完全正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
D✕ 陷阱
起算點錯誤。雖然期限3年正確,但起算點應為「公告之日」,而非「公告期滿次日」。
土地徵收相關期限與起算點比較
| 事項 | 起算點 | 期限/期間 |
|---|
| 土地改良物徵收(本題) | 土地徵收公告之日 | 3年內 |
| 地價補償費發放 | 公告期滿之次日 | 15日內 |
| 所有權人自行遷移取回 | 公告期滿之次日 | 15日內 |
考生極易將「公告之日」與「公告期滿次日」混淆。土地改良物徵收期限的起算點為「公告之日」,而補償費發放、自行遷移等程序多為「公告期滿次日」,務必精準記憶法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