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5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C正確答案
105年考試時,稅捐稽徵法規定自行錯誤溢繳稅款退還期限為5年;請注意現行法(110年修法後)已延長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105年當時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退還期間為5年。(註:現行法已修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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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05年考試時,稅捐稽徵法規定自行錯誤溢繳稅款退還期限為5年;請注意現行法(110年修法後)已延長為10年。
本題為舊法考題,當時自行錯誤退稅期限為5年;現行法已改為10年,若考出新題請選10年。
逐選項分析
A✕
退稅請求權依法定有明確的時效期間,並非沒有限制。
B✕ 陷阱
7年通常是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核課期間」,而非退稅期間。
C✓ 正確
依105年當時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退還期間為5年。(註:現行法已修為10年)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修法對照
| 法規版本 | 自行錯誤溢繳退稅期限 | 政府機關錯誤溢繳退稅期限 |
|---|
| 105年當時 (舊法) | 5年 | 無期限 (後經釋字746等宣告違憲) |
| 現行法 (110年修法後) | 10年 | 15年 |
本題為105年舊題,當時法規規定自行錯誤退稅期限為5年。民國110年修法後,已將此期限延長為10年。考生若依現行法作答會找不到正確選項,請務必留意修法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