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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09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加重處罰主體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下列那些人犯前述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①稅務人員 ②執行業務之會計師 ③執行業務之律師 ④調查局調查人員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正確答案
C①②
D②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教唆或幫助逃漏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逐選項解析

A①②③④加重處罰主體✕ 易錯陷阱
調查局調查人員(④)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3條明定的加重處罰對象,故包含④的選項錯誤。
B①②③加重處罰主體✓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規定,稅務人員(①)、執行業務之會計師(②)、執行業務之律師(③)犯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選項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C①②✕ 錯誤
D②③✕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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