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甲君於出售土地後,一年內重購土地,由於符合土地稅法第 35 條之規定,甲君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出售土地與新購入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分別為 500 萬元與 490 萬元,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已繳納 30 萬元,請問甲君可以申請退回多少土地增值稅?
A0 元
B10 萬元
C20 萬元正確答案
D3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稅法第35條,退稅額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計算:490萬 - (500萬 - 30萬) = 20萬。因未超過已納稅額30萬,故可退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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