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7 年第 27 題單選題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所示,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A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D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家暴法第 13 條明文禁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家暴法第 13 條第 5 項明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同條明文「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因為調解預設雙方對等,但家暴關係中被害人處於權力劣勢,調解反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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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家暴法第 13 條明文禁止。
家暴保護令=公權力介入保護,若可調解等於逼被害人與加害人談判,邏輯上絕不可能。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家暴法第 13 條第 2 項,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B✕
正確。家暴法第 13 條明定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親屬、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保障被害人訴訟過程中的心理支持。
C✕
正確。家暴法第 13 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意見,借助專業判斷保護令核發的必要性。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家暴法第 13 條第 5 項明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同條明文「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因為調解預設雙方對等,但家暴關係中被害人處於權力劣勢,調解反成二次傷害。
家暴法第 13 條保護令審理重點
| 面向 | 規定 | 立法目的 |
|---|
| 程式欠缺 | 裁定駁回,可補正者先命補正 | 程序合法性 |
| 陪同在場 | 親屬、社工、心理師可陪同並陳述 | 減輕被害人心理壓力 |
| 專業意見 | 得聽取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意見 | 強化專業判斷 |
| 調解和解 | ❌ 不得進行 | 避免權力不對等二次傷害 |
| 審理公開 | ❌ 不公開審理 | 保護被害人隱私 |
一般民事事件鼓勵調解和解以節省訴訟資源,考生容易慣性認為「調解是好事」而誤判 D 正確。但家暴案件的核心是權力不對等,若允許調解等同讓被害人與加害人「協商」,反而違背保護本旨,故法律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