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8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有關地價行政之事項
B有關土地登記之事項
C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建物使用執照
D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之事項,其中「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明文排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9款明文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其本質為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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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之事項,其中「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明文排除。
記口訣:私權爭執找法院,行政裁決非程序法管轄範圍。
逐選項分析
A✕
地價行政(如公告地價、地價稅)屬一般行政行為,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B✕
土地登記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並無排除規定。
C✕
核發建物使用執照為典型授益處分,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規定。
D✓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9款明文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其本質為準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不適用事項(節選)
| 款次 | 排除事項 | 理由 |
|---|
| 1 | 外交行為、軍事行為 | 高度政治性 |
| 2 |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 | 國家主權 |
| 3 |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 | 屬刑事程序 |
| 9 |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 準司法性質 |
考生易誤以為凡是行政機關所為皆適用行政程序法。實則第3條第3項列有多款排除事項,其中「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因帶有司法裁決性質(如耕地三七五租約爭議調處),故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