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8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地政士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幾年者,應予除名?
C正確答案
地政士受停止執業期間累計滿 3 年,應予除名,這是地政士法第43條第2項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依地政士法第 43 條第 2 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 3 年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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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政士受停止執業期間累計滿 3 年,應予除名,這是地政士法第43條第2項明文規定。
口訣:停業累計『3年』除名,跟律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停業年限類似。
逐選項分析
A✕
1 年太短,僅為單次停業期間上限常見規定,非累計除名門檻。
B✕ 陷阱
2 年為常見干擾項,易與其他專技法規混淆,但地政士法規定是 3 年。
C✓ 正確
正解。依地政士法第 43 條第 2 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 3 年者,應予除名。
D✕
5 年為常見消滅時效或懲戒時效年限,非本條規定。
地政士懲戒處分態樣(地政士法第44條)
| 處分種類 | 適用情形 | 嚴重程度 | 備註 |
|---|
| 警告 | 輕微違規 | 輕 | 書面告誡 |
| 申誡 | 較警告重 | 輕中 | - |
| 停止執行業務 | 2月以上2年以下 | 中重 | 累計滿3年→除名 |
| 除名 | 重大違規或停業累計滿3年 | 最重 | 喪失資格 |
地政士法對停業處分設有「累進淘汰機制」,當停止執業期間累計滿 3 年就必須除名,這是立法者認為專業人員若屢次違規到這個程度,已不適任繼續執業。關鍵在於「累計」概念,不是單次停業 3 年,而是多次停業加總達標就觸發除名。考選部常設陷阱把年限改成 2 年、5 年,或混入其他專技人員法規的標準(律師、會計師各有不同門檻)。判斷重點:地政士就是 3 年累計門檻,且是「應予除名」的強制規定,沒有裁量空間,這跟其他行業標準要分開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