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34 題單選題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現行仍規定,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撤銷權,答案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明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此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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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現行仍規定,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撤銷權,答案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明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此為除斥期間。
B✕
錯誤。3年並非行政程序法所定撤銷違法處分之期限,考生易與其他法律期間混淆。
C✕ 陷阱
陷阱選項。5年易與一般公法請求權時效、或稅捐核課期間混淆,但與撤銷違法處分期限無關。
D✕
錯誤。10年為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之一般期間(修法前),與違法處分撤銷期限無關。
行政處分撤銷 vs 廢止 期限對照
| 類型 | 對象 | 期限 | 法條 |
|---|
| 撤銷 | 違法處分 | 知有原因起2年 | 行政程序法§121 |
| 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 | 知有原因起2年 | 行政程序法§124 |
| 廢止 | 合法負擔處分 | 無期限限制 | 行政程序法§122 |
撤銷違法處分跟請求權時效是兩回事。撤銷處分看的是「機關自己知道有問題後多久內要改」,行政程序法規定是2年除斥期間,不管是撤銷還是廢止都一樣。很多考生會拿5年或10年來選,那是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用在人民向國家主張權利的場合。判斷關鍵:題目問的是「機關撤銷自己的處分」還是「人民主張權利」?前者就是2年,跟處分合法違法無關;後者才看請求權時效。考選部最愛出這種「都是期限但用途不同」的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