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7 年第 32 題單選題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下列何者非屬之?
A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B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C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D出租人願意耕作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列三款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事由:不能自任耕作、收益足維生、致承租人失依。D「願意耕作」非法定限制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出租人願意耕作」不在第19條第1項三款之列。反而,願意且能自任耕作是收回自耕的「正面要件」,非「不得收回」事由。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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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列三款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事由:不能自任耕作、收益足維生、致承租人失依。D「願意耕作」非法定限制事由。
背口訣:不能耕、夠生活、害佃農 → 三者之一就不能收回。D 反而是「能耕作」,當然不在限制內。
逐選項分析
A✕
第19條第1項第1款明文: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不得收回。這是保護承租人、避免假收回真轉租的核心規定。
B✕
第19條第1項第2款: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不得收回。立法意旨在於出租人已有生活保障,無須再收回耕地。
C✕
第19條第1項第3款: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體現扶助佃農、社會政策之精神。
D✓ 正確
「出租人願意耕作」不在第19條第1項三款之列。反而,願意且能自任耕作是收回自耕的「正面要件」,非「不得收回」事由。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三款事由
| 款次 | 事由 | 保護目的 | 判斷重點 |
|---|
| 第1款 | 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 | 防假收回 | 年齡、健康、他業 |
| 第2款 | 出租人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 衡平生計 | 與耕地收益比較 |
| 第3款 | 收回致承租人失家庭生活依據 | 保護佃農 | 承租人生計衝擊 |
出租人想收回耕地自耕時,法律設三道安全閥:自己無力耕作、本來就有錢養活自己、會害承租人全家斷炊,符合任一條就不准收回。很多人以為「願意耕作」是關鍵限制,其實相反——那是收回的前提條件,不是禁止事由。判斷口訣:法條寫的是「不得收回的情況」,問你哪個不在榜上,就選那個聽起來最像「本來就該具備的條件」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