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12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章「規定地價」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正確?
A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公告地價係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報地價時之依據
B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之權利價值變動與設定質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
C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8月1日公告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1次;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參考,且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報地價。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1次;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參考,且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報地價。
看到「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秒選D。A錯在「他項權利人」不能申報地價;B錯在設定「典權」而非質權;C錯在每年「1月1日」公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並不包含他項權利人。
B✕ 陷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不動產依法不能設定「質權」,此為常見陷阱。
C✕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而非8月1日。
D✓ 正確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
公告地價 vs 公告土地現值
| 比較項目 | 公告地價 | 公告土地現值 | 核心法條 |
|---|
| 公告時間 | 每2年重新規定1次 | 每年1月1日公告 | 第14條 / 第46條 |
| 主要用途 | 申報地價參考 (課徵地價稅) | 土地移轉/設定典權參考 (課徵土增稅) | 第16條 / 第46條 |
| 相關權利 | 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報 | 涉及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 | 第16條 / 第46條 |
| 主管機關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第14條 / 第46條 |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最常搞混三點:「誰能申報」「什麼時候公告」「用在哪裡」。只有土地所有權人能申報地價,他項權利人不行;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不是8月;現值用於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的參考,典權是用益物權,質權只能設定在動產跟權利上,兩者完全不同。考選部最愛把「典權」改成「質權」、把「1月1日」改成其他月份、或把申報主體擴張到他項權利人,碰到這些關鍵詞務必逐字核對法條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