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舉扣除,對於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社會國原則
B社會保險原則
C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D租稅法律原則
答案與詳解
納稅人於合法醫療院所支出醫藥費,性質並無不同,卻僅因醫院是否為公立或特約而給予不同扣除待遇,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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