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舉扣除,對於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社會國原則
B社會保險原則
C平等原則正確答案
D租稅法律原則
C正確答案
釋字 506 號意旨,醫藥費扣除若因醫院類型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納稅人於合法醫療院所支出醫藥費,性質並無不同,卻僅因醫院是否為公立或特約而給予不同扣除待遇,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 506 號意旨,醫藥費扣除若因醫院類型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
同樣是合法醫療支出卻因醫院身分不同而差別待遇 → 平等原則。
逐選項分析
A✕
社會國原則指國家應積極介入促進社會福利、照顧弱勢。本題爭點在「同樣支出卻不能同樣扣除」,非國家未盡照顧義務。
B✕
社會保險原則涉及強制納保、風險分擔(健保、勞保等),與所得稅扣除額計算無關,屬混淆選項。
C✓ 正確
納稅人於合法醫療院所支出醫藥費,性質並無不同,卻僅因醫院是否為公立或特約而給予不同扣除待遇,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D✕ 陷阱
租稅法律原則(憲§19)要求課稅要件須以法律定之。本題醫藥費扣除規定「有」法律依據,問題出在內容不公平,不是有無法律。
稅法題看到「所得稅法規定」很容易直覺選租稅法律原則,但租稅法律是問「有無法律依據」,本題法律依據存在,爭點是「內容對不同醫院差別待遇」,屬實質公平層次,應選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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