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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1037單選題

為避免因事實不明而無法適用法律的困境,立法政策會使用特定方法讓事實確定。請問若有甲夫乙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妻與丙男生有丁子,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在有反證推翻前,丁應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該條所使用確定事實之方法為下列何者?

A推定正確答案
B擬制
C證明
D類推適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推定」為丈夫之婚生子,允許反證推翻,此為「推定」而非「擬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推定是指法律暫時假設某事實為真,但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加以推翻。民法第1063條第1項明文規定「推定」,且題幹特別強調「在有反證推翻前」,完全符合推定可被反證推翻的特性。

考點:推定vs擬制考點:擬制不可反推考點:訴訟程序概念考點:類推vs推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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