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8 年第 8 題單選題
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那一種建築執照?
D正確答案
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行為,須請領「建造執照」。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建築法第28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此為建築法四種執照分類中最核心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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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行為,須請領「建造執照」。
口訣:新增改修→建造;雜項工作物→雜項;拆房子→拆除;蓋好要用→使用。四照對應四情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申請使用前所須領取的執照,並非建造階段使用。時序錯置的陷阱。
B✕
拆除執照是拆除建築物時所需,與新建、增建等「蓋房子」行為無關。
C✕ 陷阱
雜項執照是針對雜項工作物(如圍牆、電視塔、廣告牌、水塔等非建築物的構造物)所申請,不適用於建築物本體。
D✓ 正確
依建築法第28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此為建築法四種執照分類中最核心的類型。
建築法四種執照對照(建築法第28條)
| 執照種類 | 適用情形 | 時機 | 標的 |
|---|
| 建造執照 |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動工前 | 建築物 |
| 雜項執照 | 雜項工作物之建造 | 動工前 | 非建築物(圍牆、廣告牌等) |
| 使用執照 |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使用前 | 完工後 | 建築物 |
| 拆除執照 | 建築物之拆除 | 拆除前 | 建築物 |
考生常混淆「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時序,或把「雜項執照」誤以為是附屬工程。關鍵記憶:「建造」對應建築物的蓋造行為(新增改修四動作),「雜項」是針對非建築物的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