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10 年第 4 題單選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如單獨申請圍牆之興建,須申請下列那一種執照?
B正確答案
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單獨興建時應申請雜項執照。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建築法第 7 條,圍牆屬雜項工作物;第 28 條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故單獨申請圍牆須用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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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單獨興建時應申請雜項執照。
口訣:房子用建造,附屬物(圍牆、擋土牆、煙囪、水塔)用雜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建造執照是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圍牆並非建築物本體,不適用建造執照。
B✓ 正確
依建築法第 7 條,圍牆屬雜項工作物;第 28 條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故單獨申請圍牆須用雜項執照。
C✕
建築法所定執照僅四種:建造、雜項、使用、拆除,並無「增建執照」此一類別,增建本身屬建造執照範圍。
D✕
修建屬建造執照之一種態樣(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且修建對象為建築物,非圍牆此種雜項工作物。
建築法第 28 條:四種建築執照
| 執照種類 | 適用對象 | 典型例子 | 法條 |
|---|
| 建造執照 | 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住宅、商業大樓 | 建築法第28條第1款 |
| 雜項執照 | 雜項工作物 | 圍牆、擋土牆、煙囪、水塔、觀光塔 | 建築法第28條第2款 |
| 使用執照 |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使用 | 取得使照方可使用 | 建築法第28條第3款 |
| 拆除執照 | 建築物拆除 | 都更拆除、危老拆除 | 建築法第28條第4款 |
考生常直覺認為「蓋東西 = 建造執照」,但建築法嚴格區分「建築物」與「雜項工作物」。圍牆屬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時須用雜項執照;若圍牆是隨主建築一併申請,則併入建造執照。此外 C「增建執照」是考選部虛構選項,建築法根本沒這種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