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下列何種執照?
A臨時使用執照
B部分使用執照正確答案
C雜項使用執照
D特種使用執照
B正確答案
建築法第70條之1:部分完竣可獨立使用者,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為什麼答案是 B
建築法第70條之1明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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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建築法第70條之1:部分完竣可獨立使用者,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看到「部分完竣」「獨立使用」直接選『部分使用執照』,關鍵字對應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臨時使用執照是針對特殊情況短期使用,建築法並無此作為部分完工之正式名稱,屬名詞誤導。
B✓ 正確
建築法第70條之1明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正解。
C✕
雜項執照是針對圍牆、駁坎、廣告牌等雜項工作物的建造,與建築物部分完工無關。
D✕
建築法並無「特種使用執照」此類型,純屬虛構選項。
建築法四大執照
| 執照 | 法源 | 時機 | 用途 |
|---|
| 建造執照 | 建§28 |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前 | 許可動工 |
| 雜項執照 | 建§28 | 雜項工作物建造前 | 圍牆廣告牌等 |
| 使用執照 | 建§70 | 全部完工後 | 核准啟用 |
| 部分使用執照 | 建§70-1 | 部分完竣可獨立使用 | 提前局部啟用 |
考選部常塞入「臨時」「特種」等聽起來合理卻不存在的執照名稱混淆考生。建築法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部分使用等法定名稱,其他一律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