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A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
B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正確答案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答案與詳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明定: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7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等共用設施設備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