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10 年第 55 題單選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A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
B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正確答案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C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會同相關人現場點交共用設施設備。
為什麼答案是 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明定: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7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等共用設施設備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寓大廈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會同相關人現場點交共用設施設備。
看到「移交共用設施」→ 想「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現場會同點交」,選 C 準沒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法條並非以「領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為移交時點,而是以「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7日內」為起算點,時間基準錯誤。
B✕ 陷阱
起算事件不是「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而是「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7日內,混淆啟動事由。
C✓ 正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明定: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7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等共用設施設備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
D✕
移交期限屬法律強制規定,非由當事人自由協商,避免起造人拖延造成住戶權益受損,社區自治不能凌駕法律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移交重點
| 項目 | 內容 |
|---|
| 移交人 | 起造人 |
| 受移交人 |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 |
| 時點 | 管委會成立/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後7日內 |
| 方式 | 現場會同,確認水電等設施功能正常 |
| 標的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 |
本題陷阱在「7日內」的起算點。A 用「領得使用執照」、B 用「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都是似是而非的時間基準,正確起算事件是「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考生要牢記:移交以社區自治組織成立為啟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