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6 年第 49 題單選題
有關公寓大廈之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共用部分,得獨立使用
B為專有部分,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C得獨立使用,並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D不得獨立使用,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基礎、梁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屬共用部分中的『必要共用』,不得獨立使用,也不得約定專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明定: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本質上不得獨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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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基礎、梁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屬共用部分中的『必要共用』,不得獨立使用,也不得約定專用。
看到「結構體」關鍵字(基礎、梁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 一律『雙不得』:不得獨立使用 + 不得約定專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為共用部分正確,但結構體攸關全體住戶安全,本質上不可能獨立使用,錯在「得獨立使用」。
B✕
結構體是「共用部分」不是「專有部分」,定性錯誤。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權人可單獨使用之部分,結構體無此性質。
C✕ 陷阱
兩個要件都錯。結構體既不能獨立使用,更不能由特定住戶約定專用(否則他人無法共享結構安全)。
D✓ 正確
正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明定:基礎、主要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本質上不得獨立使用。
公寓大廈部分分類與限制
| 類型 | 定義 | 可否獨立使用 | 可否約定專用 |
|---|
| 專有部分 | 區分所有權標的 | 可 | — |
| 約定專用部分 | 共用部分約定給特定人使用 | 可 | 是 |
| 一般共用部分 | 共用但可約定專用 | 部分可 | 可 |
| 必要共用部分(結構體等) | 基礎、梁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 | 不可 | 不可 |
考生常誤以為「共用部分都可以約定專用」。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特別列出5大結構體 + 防空避難室、法定停車位、基地等,屬於「絕對共用」,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無權決議改為約定專用,以保障整體建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