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106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B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權利變換是都更條例的機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條例》的土地整合機制,用於都市更新事業,並非都市計畫法取得公設保留地的方式,故為錯誤選項。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權利變換是都更條例的機制。
記口訣:「徵收、區徵、重劃」三選一,權利變換=都更專屬,跟公設保留地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徵收是都市計畫法第48條明定的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之一,由政府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
B✓ 正確
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條例》的土地整合機制,用於都市更新事業,並非都市計畫法取得公設保留地的方式,故為錯誤選項。
C✕
區段徵收是都市計畫法第48條列舉方式之一,將特定區域整體徵收後重新規劃開發,公設用地亦可藉此取得。
D✕
市地重劃亦為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之取得方式,透過土地交換分合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由受益者共同負擔。
公設保留地取得 vs 都更機制
| 方式 | 法源 | 適用情形 | 補償 |
|---|
| 徵收 | 都計法§48 | 個別公設用地 | 現金補償 |
| 區段徵收 | 都計法§48 | 整體區域開發 | 現金或抵價地 |
| 市地重劃 | 都計法§48 | 土地整理重分配 | 土地分配 |
| 權利變換 | 都更條例 | 都市更新事業 | 更新後房地 |
考生容易把「權利變換」和「市地重劃」混為一談,兩者都涉及土地重分配。但權利變換是都更條例專屬工具,不是都市計畫法公設保留地取得方式。命題陷阱在於把都更用語塞入都計法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