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由使用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B由區分所有權所占比例最高者擔任召集人
C由二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署,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D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 25 條召開區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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