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3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11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
B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C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D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法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1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自然人持有現值10萬以下住家房屋全國3戶免稅,法人不適用此免稅優惠。
為什麼答案是 D
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法人』持有並不適用此免稅規定,此為本題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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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自然人持有現值10萬以下住家房屋全國3戶免稅,法人不適用此免稅優惠。
免徵房屋稅的現值10萬以下3戶限制,僅限『自然人』,法人持有不適用。
逐選項分析
A✕
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則向使用權人徵收,敘述正確。
B✕
113年修法後,自住及公益出租稅率為1.2%;若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享有1%優惠稅率(所謂囤房稅2.0的自住減稅),敘述正確。
C✕
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經申報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敘述正確。
D✓ 正確
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法人』持有並不適用此免稅規定,此為本題錯誤敘述。
113年修正房屋稅條例重點(囤房稅2.0)
| 項目 | 自然人 | 法人 | 備註 |
|---|
| 現值10萬以下免稅 | 全國3戶為限 | 不適用 | 修法後限自然人 |
| 自住優惠1% | 全國僅1戶適用 | 不適用 | 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 |
| 自住稅率1.2% | 最多3戶 | 不適用 | 超過則視為非自住 |
| 非自住稅率 | 2%~4.8% | 2%~4.8% | 全國歸戶累進 |
D選項陷阱在於把『自然人』偷換成『法人』。113年修法後為避免法人囤房規避稅負,明確將現值10萬以下3戶免稅限縮為自然人專屬,法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不論金額多寡都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