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單身、父母均已身亡,扶養未成年弟弟,有以下扣除額:全民健康保險費丙3萬元、弟弟2萬元;中華民國境內房屋租金支出丙10萬元、弟弟6萬元,2人名下皆無房屋。則丙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最多可列報若干列舉扣除額?
A19萬元
B15萬元
C13萬元
D3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113年起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弟弟為旁系親屬不可列報。故僅能列報丙本人的健保費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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