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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33單選題

丙單身、父母均已身亡,扶養未成年弟弟,有以下扣除額:全民健康保險費丙3萬元、弟弟2萬元;中華民國境內房屋租金支出丙10萬元、弟弟6萬元,2人名下皆無房屋。則丙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最多可列報若干列舉扣除額?

A19萬元
B15萬元
C13萬元
D3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再是列舉扣除額;且保險費列舉扣除僅限「直系親屬」,扶養旁系親屬(弟弟)的健保費不可列報,故僅能列報丙本人的健保費3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D

113年起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弟弟為旁系親屬不可列報。故僅能列報丙本人的健保費3萬元。

考點:租金改制與親屬限制考點:旁系親屬健保費考點:舊法陷阱考點:列舉扣除額新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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